各学院、各部门:
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苏人社[2019]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扬人社[2021]8号)等文件精神,2022年对教职工继续开展奖励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的范围
奖励范围为我校事业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
二、奖励的类型和比例
1. 嘉奖
2022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可以申请嘉奖奖励。嘉奖由学校授予,比例不超过全校教职工的20%。
2. 记功
2020、2021、2022年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等次的人员,可以申请记功奖励(往年已给予记功奖励人员年限须重新计算)。记功由学校评议推荐,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后授予,比例不超过全校教职工的2%。
三、奖励工作程序
(一)学院(部门)推荐
2023年5月31日,学校发布教职工奖励工作通知,各学院(部门)根据学校公示后确定的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组织个人申报、学院(部门)推荐,提出本单位拟奖励人员名单,填写《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见附件),纸质表格于6月16日前报送教师工作部(人事师资处)。其中嘉奖人员须提供纸质表格一式一份,记功人员提供纸质表格一式四份。
(二)职能部门审核
2023年6月23日前,教师工作部(人事师资处)、纪委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奖励人员建议名单。
(三)学校研究
建议名单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学校拟奖励人员名单。
(四)公示上报
在全校范围内对拟奖励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按奖励工作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后颁发奖励证书并发放奖金。
附件: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