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公告
 
关于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根据《扬州市职业大学“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扬职大〔2021126号)文件精神,学校于2022年初开展了首批“双师型”教师认定。现将“双师型”教师认定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学院认定情况

序号

学院

专任教师总数

“双师型”教师人数

“双师型”教师占比

1

机械工程学院

55

38

69.09%

2

电气与汽车工程学院

37

21

56.76%

3

电子工程学院

35

17

48.57%

4

信息工程学院

70

57

81.43%

5

土木工程学院

51

37

72.55%

6

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

33

24

72.73%

7

生物与化工工程学院

30

25

83.33%

8

纺织服装学院

26

19

73.08%

9

园林园艺学院

21

15

71.43%

10

医学院

62

39

62.90%

11

管理学院

37

25

67.57%

12

旅游学院

27

21

77.78%

13

经济贸易学院

49

34

69.39%

14

外国语学院

77

67

87.01%

15

艺术学院

80

55

68.75%

16

人文学院

38

25

65.79%

17

马克思主义学院

36

18

50.00%

18

数学科学学院

22

3

13.64%

19

体育学院

40

28

70.00%

20

国际交流学院

13

6

46.15%

21

继续教育学院

13

4

30.77%

22

师范学院

72

27

37.50%

合计

924

605

65.48%

 

二、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根据学校实施办法,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单位“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建设目标,根据实施细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

2、各学院要针对此次未申报和未通过认定教师的情况进行分析,对照学校认定条件,查找原因,并针对性提出应对措施。

3、学校鼓励教师申报参评相关行业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定期发布相关申报通知。各学院要积极组织和帮助教师申报相关行业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各学院要创造条件并鼓励教师通过各种途径达到“双师型”教师的要求。对参加培训、考试、企业实践等需要暂时(短期)离岗的教师,学院在课务等工作任务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照顾安排。

5、部分教师进校多年,至今尚未转评为高校教师系列职称。各学院要督促该部分教师尽快转评,否则很难认定为“双师型”教师。

6、“双师型”教师认定结果纳入学院年度考核。各学院专任教师 “双师型”比例要达到80%以上,工、农、医类等学院“双师型”比例要达到90%以上,重点专业专任教师“双师型”比例要达到95%以上。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根据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和今年工作计划,下半年将开展第二批“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认定的范围包含各学院的辅导员、具有讲师职称的高级实验师和行政教辅部门的兼职教师。请各学院通知此次未申报和未通过认定的教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教师工作部(人事师资处)

20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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